拍賣師操作規(guī)范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注冊拍賣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操作原則、主要程序和基本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各類經(jīng)營性拍賣活動。網(wǎng)絡拍賣或以網(wǎng)絡為輔助手段的拍賣活動可參照使用。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SB/Txxxxx 拍賣術語 9.4.2 拍賣師不應擅自變更事先確定的拍賣方式。 3 術語及定義 SB/Txxxxx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拍賣活動the auction 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chǎn)權利轉(zhuǎn)讓給最高應價者的交易活動。 注:專指拍賣師主持的拍賣會。 3.2 拍賣活動當事人the party concerned 參與拍賣活動的拍賣人、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 3.3 報價the offer 在拍賣競價過程中,拍賣師或競買人表示的價格。 3.4 定向拍賣 conditional auction for buyers 對競買人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拍賣方式。 3.5 優(yōu)先購買權人the bidder with priority 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yōu)先購買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6 引價報價法 the guided offering 主動引導競買人競價、以更高價格進行詢價的一種拍賣師報價方法。 4 基本原則 4.1 拍賣師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4.2 拍賣師的主持,應符合有利于維護拍賣秩序,有利于保護拍賣活動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5 準備工作 5.1 拍賣師應參與拍賣會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定拍賣方案。 5.1.1 拍賣師應熟悉拍賣標的,核對拍賣資料。 5.1.2 必要時,拍賣師應對拍賣標的進行現(xiàn)場查驗或勘驗,了解標的外觀(或位置)、瑕疵等注意事項。
5.2 拍賣師應查看拍賣企業(yè)是否具有拍賣資質(zhì),查看拍賣標的是否符合該拍賣企業(yè)的經(jīng)營范圍。
5.3 拍賣師主持前,應備妥《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拍賣師執(zhí)業(yè)注冊記錄》原件和拍賣槌等必備用品。
6 行為規(guī)范
6.1 拍賣師不應拍賣未予公開拍賣信息或未經(jīng)公開展示的拍賣標的。
6.2 拍賣師主持拍賣會,應同時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和《拍賣師執(zhí)業(yè)注冊記錄》。
6.3 拍賣師應在拍賣前宣布拍賣規(guī)則、注意事項以及其他應予公開的拍賣信息,不應泄露應予保守的商業(yè)機密。
6.4 暫停執(zhí)業(yè)資格期間、未按時年檢注冊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拍賣師,不應主持拍賣會。
7 主持
7.1 工作語言
拍賣師應以普通話為拍賣主持的主要工作語言。
亦可根據(jù)競買人情況酌情輔用少數(shù)民族語言、方言或外語。
7.2 開場致辭
7.2.1 拍賣會開始,拍賣師應作簡要的開場致辭,或以其他公開方式與競買人就競價規(guī)則進行說明。致辭內(nèi)容包括:
――自我介紹;
――宣布拍賣方式;
――介紹競買人應價、報價和舉牌的方式;
――宣布競價幅度;
――介紹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
――宣布簽約的時間和方式;
――宣布拍賣活動的紀律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等。
7.2.2 拍賣規(guī)則中已經(jīng)完成的事項,拍賣師不必復述。
7.3 報價和報號牌
7.3.1 拍賣師報價應準確,聲音清晰、宏亮。
7.3.2 拍賣師報出起拍價時,宜包含以下內(nèi)容:
――宣布起拍價;
――邀請競買人應價;
――確認應價競買人的價格及其號牌。
7.3.3 競價過程中,拍賣師宜以“先報價格再報號牌”形式報價。
競價激烈時,拍賣師應快速報價,可不報號牌。
7.3.4 競價停止時,應確認價格及號牌。
7.4 競價幅度
7.4.1 拍賣師應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競價幅度。
7.4.2 拍賣師應公平引導競價,并視情況變化調(diào)整競價幅度。
7.4.3 競買人報價小于競價幅度時,拍賣師可以接受或拒絕。
7.4.4 拍賣師接受競買人小于競價幅度報價時,也應接受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幅度競價。
7.5 舉牌應價
7.5.1 拍賣師不應無故拒絕符合競買資格的競買人的應價及競價。
7.5.2 競買人應價時,拍賣師宜要求競買人以舉牌方式表示。
7.5.3 若無他人競價而競買人舉牌不放或再行舉牌的,拍賣師征詢意見后可為其繼續(xù)加價。
7.6 保留價
7.6.1 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在拍賣前予以說明。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fā)生效力,拍賣師應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7.6.2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且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不應在保密期內(nèi)公開保留價。
7.6.3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拍賣師應核實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不低于保留價。
7.7 成交表示
7.7.1 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jīng)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成交。
7.7.2 買定方式為落槌的,拍賣師落槌時應關注其他競買人的舉動,確保落槌的成交價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
7.7.3 拍賣師不應接受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后的競價要求。
7.7.4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后,拍賣師應要求買受人以再次出示號牌的方式確認成交價格和號牌號碼。
8 主持程序
8.1 一般操作程序
8.1.1 拍賣師應按程序主持拍賣會。一般程序可包括:
――宣布拍賣規(guī)則和注意事項;
――簡要介紹拍賣標的情況和瑕疵狀況;
――說明拍賣標的是否設有保留價的情況;
――報出起拍價;
――競買人舉牌應價或者報價;
――確認該應價或者報價后繼續(xù)競價;
――連續(xù)三次宣布同一應價或者報價而沒有再應價或者報價的,落槌表示拍賣成交;
――宣布最高應價或者報價者為買受人。
――拍賣標的全部拍賣完畢后,宣布拍賣會結束。
8.1.2 拍賣資料(或圖錄)中有拍賣標的順序調(diào)整、撤拍或印刷內(nèi)容錯誤情形的,拍賣師應予以說明。
8.1.3 拍賣師認為有必要幫助競買人熟悉拍賣程序及操作方法的,可在競買人競價開始前增加模擬操作程序。
8.1.4 拍賣師不應隨意中斷拍賣程序。若有影響正常拍賣秩序的突發(fā)狀況發(fā)生時,拍賣師可中止拍賣程序。影響拍賣秩序的因素消除后,拍賣師應恢復拍賣程序。
8.1.5 拍賣師宜記錄每個標的的成交價和買受人牌號。
8.1.6 拍賣會結束后,拍賣師應在拍賣人制作的拍賣筆錄上簽名。
8.2 拍賣會中止、終止操作程序
拍賣會出現(xiàn)須中止、終止拍賣情形時,拍賣師應按下列程序主持拍賣活動:
――自我介紹,并出示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和執(zhí)業(yè)注冊記錄;
――說明須中止、終止拍賣的理由;
――宣布中止、終止拍賣會。
8.3 有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操作程序
8.3.1 拍賣標的有優(yōu)先購買權人參加競買的,拍賣師應按下列操作程序主持拍賣會:
――拍賣開始前,除應說明優(yōu)先購買權人參加競買的拍賣規(guī)則外,還應告知其所處的位置及號牌號碼;
――拍賣開始后,應產(chǎn)生最高價格;
――優(yōu)先購買權人表示以最高價格買受的,應拍歸優(yōu)先購買權人;
――有其他競買人表示更高價格,而優(yōu)先購買權人不作買受表示的,則拍歸表示最高價格的競買人。
8.3.2 順序不同的多個優(yōu)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順序在先者得。
8.3.3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yōu)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拍賣師應先落槌確定成交價,再以抽簽方式?jīng)Q定買受人。國家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時除外。
8.4 法律法規(guī)對拍賣主持程序有特殊要求的,拍賣師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9 拍賣方式
9.1 增價拍賣方式
9.1.1 拍賣師應掌握增價拍賣方式,并按下列步驟主持:
――報出起拍價,邀請競買人應價;
――按增價幅度再邀請競買人競價;
――產(chǎn)生最高價格;
――以落槌或其他方式表示買定前,還應給予競買人最后加價的機會;
――加價機會過后再無人加價且不低于保留價時,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低于保留價的,則宣布不成交。
9.1.2 競價過程中,對競買人表示的同一價格可以辨別出價先后的,拍賣師應確認先出價者的價格;難分先后的,由拍賣師從中指定。
9.1.3 拍賣師應說明最后的報價方式,宜以“三聲報價”方式表示,宜采用:
――“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
――兩次報價后宣布“最后一次”。
9.1.4 拍賣師宣布“最后一次”后要稍作停留,經(jīng)確認再無人作價格表示后才能落槌。
9.1.5 拍賣師報出起拍價后若無人應價時,應提示競買人最后應價的機會,宜以“三聲報價”作表示。
9.1.6 拍賣師宣布不成交時不應落槌。
9.2 減價拍賣方式
9.2.1 拍賣師應掌握減價拍賣方式,并按下列步驟主持:
――多次報出起拍價,并邀請競買人舉牌應價:
――無人應價,按降價幅度多次勻速報出降低的價格,邀請競買人舉牌應價:
――有人應價,且價格不低于保留價的,立即以落槌或其他方式宣布成交;
――達保留價后仍無人應價,則宣布不成交。
9.2.2 以落槌方式表示買定的,拍賣師應自始至終提槌報價。一旦有人應價,拍賣師應立即落槌以示成交。
9.2.3 拍賣師在報價前,應向競買人說明報價的次數(shù)與速度。每個價格的報價次數(shù)不宜少于三次,頻率不宜快于三秒。
9.2.4 舉牌的應價者為二人或以上且難分先后的,拍賣師還應以宣布的方式確定買受人。以增價拍賣方式確定的,轉(zhuǎn)為增價拍賣;以抽簽方式確定的,轉(zhuǎn)為抽簽確定。
9.2.5 轉(zhuǎn)為增價拍賣方式的,拍賣師應以該應價為拍賣的起始價。
9.2.6 增價拍賣的競價應在已作價格表示的且難分先后的競買人之間進行。
9.2.7 宣布不成交時,拍賣師不應落槌。
9.3 投標拍賣方式
9.3.1 拍賣師應掌握投標拍賣方式,并按下列步驟主持:
――競標人于投標截止時間前將報價的競標書投入密封的標箱;
――按照公告的時間、地點當眾開標;
――在不低于保留價的有效競標書中確定最高價格;
――以落槌或其他表示買定的方式宣布成交價格和競標人的號牌號碼;
――所有競標書中的報價均低于保留價時,則宣布不成交。
9.3.2 開標的最高報價出現(xiàn)多人同一價格,且有說明以增價拍賣、抽簽或其他方式確定買受人的,拍賣師應轉(zhuǎn)為增價拍賣、抽簽或其他方式確定買受人。
9.3.3 拍賣師落槌前不宜給予競買人最后加價的機會。
9.3.4 宣布不成交時,拍賣師不應落槌。
9.4 變更方式
9.4.1 拍賣方式需要變更的,拍賣師應向競買人說明。
9.4.2 拍賣師不應擅自變更事先確定的拍賣方式。 |